孩子做家務該不該給“勞務費” 讓很多家長都陷入了誤區之中
【來源:易教網 更新時間:2019-04-16】
有些家長說,在外國,孩子做家務,家長給勞務報酬。于是,就效法外國人的做法,跟自己的孩子簽訂“家務勞動勞務合同”:如刷碗一次付1元,掃地一次付1元,取牛奶
一次付5角……活兒干完,經驗收合格,現金支付勞務報酬。
這些家長認為這樣做有如下的好處:一,可以調動孩子參加家務勞動的積極性;二,以有償勞動代替無償給零花錢,孩子通過勞動所得,不會亂花;三,使孩子認識勞動的價值,增強“商品意識”。
猛一聽,這似乎很有道理。可細細一琢磨,這種做法很值得商榷。
在市場經濟社會中,勞動是一種商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勞動都是商品,比如自己做家務勞動等就不是,而是倫理范疇的行為,是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對家庭理應盡的義務。家庭成員從家庭里獲得到必要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條件,就應該對家庭盡義務,參加家務勞動就是盡義務的一種形式。
所謂“義務”,就是一種無償的奉獻,在盡義務之前不以獲得他人的報償為目的,在盡義務過程之中不以獲得他人的報償為條件,在盡義務之后也不索取什么償和報酬。為人父母者,有義務出資、出力把子女撫養成人,適當地給未成年的孩子一些零花錢,也是盡義務的一種形式。不論父母是否指望將來依靠子女贍養,也不論將來是不是能夠得到子女的報償,凡是做父母的,都必須無條件地這樣做。
只要具備了一定的勞動能力,子女就應當自覺地無條件地承擔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如果子女參加家務勞動也付給報酬,實際上就是把家務勞動當成一種“商品”。而“商品”是為交換而生產的勞動產品。這樣,就會引導孩子把親子之間的關系也看成是一種“金錢關系”。家長有錢,掌握支配家庭經濟的權力,可以用金錢支配子女參加家務勞動;將來子女經濟獨立了,不需要參加家務勞動掙錢了,家務勞動最終還是要落在家長的的身上。
假如在子女經濟未獨立之前,就不再給零花錢,而要子女通過參加家務勞動獲得,這就等于家長是主動放棄了一部分撫養子女的責任;家長既然能放棄撫養的責任,將來子女也可以放棄贍養老人的責任,那問題可就嚴重了。
家庭生活方式本身就是一種教育。跟孩子簽訂“家務勞動勞務合同”,無形中就淡化了父母子女親情,而強化了父母子女間的“金錢關系”。如果父母子女之間的聯系“百分之九十九也是表現在同樣的‘現金交易’上”,父母讓兒子做一件事,兒子會問:“你給多少錢?”給多少錢,就做多少事;不給錢,就不做事。那么,父母有錢,你是父母;沒錢,就會視同陌路。
就像法國著名作家巴爾扎克筆下的高老頭一樣,他的兩個女兒,在父親有錢的時侯,就千方百計地親近父親,討好父親,花言巧語地向父親索取金錢。等到把父親的錢財榨光以后,就像對待“榨干了的檸檬汁”一樣,把父親扔掉。高老頭到死也沒明白,女兒之所以這樣無情無義、喪盡天良,不賴他的女兒,全賴他自己。是高老頭自己親自把父女關系變成冷冰冰的金錢關系的,他只能無奈地飲下自己親手釀造的苦酒。
在外國,是有跟孩子簽訂“家務勞動勞務合同”的。但并不是所有家庭都這樣做。如某發達國家就有這樣一個故事:
小彼得是一個商人的兒子,由于他聰明過人,社會交往和辦事能力又很強,他父母經常把一些收款和付款的帳單委托他去經辦,他每次都能辦得很好。在跟商人打交道的過程中,漸漸地,小彼得也覺得自己似乎快成了一個小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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