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管理制度篇
【來源:易教網 更新時間:2026-01-05】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步伐,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及民主政治的建設,實行依法治校,深化學校教育教學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鎮遠縣蕉溪鎮中心小學校是鎮遠縣教育局直屬的一所全民事業單位,學制為六年。
第三條學校的校訓為“做有文化根基的現代人”,校風為“團結、求實、進取”,教風為“精業、善教、愛生”,學風為“真誠、博學、創新”。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四條學校由縣教育局主管,校長縣教育局任命,是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行政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決策權。在廣泛聽取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校長對學校的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務有最后的決定權。
(二)人事權。校長有權提名,任免副校長以及中層干部,報縣教育局考察,批準后執行。有權決定對教職工的聘用,有權安排和調整干部與教職工的工作。
(三)財經權。學校的財務在校長領導下實行“一支筆”審批。在服從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長有權決定學校內部布局,有權決定學校基建項目的列項和實施。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校長有權籌集、管理和使用學校行政經費。
第六條校長履行以下義務: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制訂學校的發展規劃,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
(二)加強教職工隊伍建設,并依法保護全體師生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校園校舍、設施裝備的建設。
(四)營造良好的育人環境,發揮學校教育的主導作用,促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相互配合,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條學校黨支部積極發揮政治核心和監督作用,除完成好上級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外,還應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立黨組織統一領導的黨、政、工、隊齊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體制,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
(二)加強對學校干部的培養、教育、管理和監督,加強后備干部隊伍的建設。
(三)對學校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重大人事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參與決策。
第八條黨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討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發展規劃、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對學校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根據需要作出相應的決定。
(二)審議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考核方案、集體福利實施方案等有關教職工利益的問題,并作出相應決議。
(三)民主評議和監督學校領導干部,評議結果作為對干部進行獎懲、任免的依據之一。
第九條學校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督導、評估、檢查、審計和監督。
第十條學校接受政府其它職能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條學校接受社會、家長的輿論監督,聽取其合理化建議。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分層負責。
第三章教育教學管理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分層負責
(一)校長,黨支部書記,工會主席,支委等參加校長辦公會,組成學校決策中心。
(二)學校教導處、總務處、德育辦、大隊部等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并對校長負責。
第十四條學校堅持以教學為中心,各種教育途徑并重,建設全方位的育人體系。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過程中,以先進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論為指導,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第十五條學校教育教學必須面向全體學生,因材施教,使學生全面發展,學有特色,各有所長,讓學生學會做人,學會勞動,學會求知,學會創造,學會健身。開展各種興趣小組活動。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德育機構及工作網絡,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學校的德育教育工作有計劃、有目標、有措施、有實效。
(一)各學科課程有機滲透教育,加強班集體建設,做好少先隊工作。
(二)貫徹執行《小學生守則》和《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
第十七條學校堅持每周一早晨全體師生集會,舉行隆重的升旗儀式,接受愛國主義教育。
第十八條班級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基本單位。班主任是班集體的組織者、教育者和指導者,并負有協調本班級各學科教育教學工作和溝通學校與家庭、社會教育之間聯系的責任,全面關心學生,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十九條學校按學科按年級設立教學研究組,作為教師集體進行教學研究的組織。教研組設組長,教研組長組織本教研組教師開展學科教研活動,貫徹落實學校的教學設計,完成學校的各項教學任務。教研組長以學科教學質量和教研成果對校長負責,接受教科處的指導、督促和檢查。
第二十條加強學校教學改革和管理,實施新課程,開發校本課程。抓好備課、課堂教學、作業批改、課外輔導和教學質量檢查等環節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根據上級教育部門的規定,選擇和征訂教材及學習資料。嚴格執行課程計劃,切實減輕學生的過重負擔。
第二十二條認真搞好教學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組織教師積極參與教學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教師認真寫好教學筆記,每學年不少于一篇有質量的教育教學論文。
第二十三條做好學生成績的統計和分析工作,做好教育教學質量監測工作。
第二十四條教師要樹立正確的教學觀,對學生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認真填寫素質報告單。
第二十五條依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開展學校的體育和衛生工作,加強學生健康教育,組織學生定期開展各種比賽活動,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十六條學校教師不得利用節假日進行集體補課,禁止有償家教。
第二十七條加強學籍管理,健全學籍檔案,對轉學、休學、借讀、復學等嚴格手續程序。
第二十八條認真管理和組織教師積極使用教學設施、儀器設備、文體器材、圖書資料,注重發揮現代化教學設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類教育教學資料的收集與歸檔工作。
第二十九條中心校在加強自身工作的同時,要加強對村小教育教學的輔導、督促、檢查工作。
第四章總務后勤管理
第三十條總務處工作必須堅持為教學服務、為教育科研服務、為師生服務的原則。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工作規程,廉潔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一條建立健全財務制度,規范教育經費的管理和使用,經費開支實行民主監督,接受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政府機關部門的審查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加強對完小的財務管理,嚴格執行《會計法》,嚴格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嚴格按照上級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依法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三十四條從學校實際情況出發,制定校園建設發展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合理地進行基本建設和維護管理,創設符合學生身心特點的文明校園。
第三十五條建立校舍校產管理制度,加強校舍校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加強校園環境管理,建立健全衛生包干和檢查評比制度,努力創建整潔、健康、向上、和諧的育人環境。
第三十七條加強學生身體健康檢查統計、疾病防治及教學衛生工作,增強學生體質。
第三十八條在不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工作的前提下,依法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嚴格各項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為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職工福利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
第三十九條加強學校安全保衛工作,防火、防盜、防電、防毒,及時發現和排除隱患,確保學校安全無事故。
第五章教職工管理
第四十條學校教職工享有《教師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應履行《教師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學校教職工應具備良好的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為人師表,敬業愛崗,服從領導,團結協作。
第四十二條學校實行全員聘用制和崗位聘任制,學校與教職工簽訂聘用合同,教職工必須履行聘約,執行學校的教育教學等各項工作計劃,完成教育教學等各項工作任務。
第四十三條學校依法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逐步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四十四條學校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教育改革和實驗,鼓勵和支持教師參與學歷進修、學術交流、研討觀摩以及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四十五條學校每學年對教職工的政治與業務水平、工作態度與工作實績進行客觀、公正的考核評價。
第四十六條對在教育教學、教育科研或學校建設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教職工,學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由學校按程序報請上級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教師法》等法律法規、違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違反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的教職工,學校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處分處罰或免職流動等處理。教職工對其所受處理不服的或認為其權益受到學校侵犯的,可按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四十八條積極開展教工文體活動,促進教工身心健康。
第六章學生管理
第四十九條學校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頒布的有關規定管理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五十條學校尊重學生自主發展的權利,學生班隊干部實行定期民主選舉,使每個學生都得到積極主動的發展。
第五十一條對取得優秀成績和對學校作出重大貢獻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二條對符合入學條件但家庭濟濟特別困難的學生,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五十三條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學校管理,評議學校工作、老師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對學校或教師的不公正待遇,有權在校內提出申訴。
(三)參加學校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備、圖書資料。
(四)在學習成績和操行評語等第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平等參與學生干部的競選。
(六)享有法律法規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五十四條學生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
(二)規范行為,尊敬師長,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學苦練,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紀,不隨地吐痰,不亂拋紙屑和雜物,不亂寫亂畫,不在校園內騎車,不損壞綠化,不浪費糧食,不講粗話、臟話。
(五)維護學校聲譽,為學校爭光。
(六)學生干部應為同學服務,為集體服務。
第七章學校家庭和社會
第五十五條依據《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學校協同家庭、社會組成教育網絡,成立“家長委員會”,定期舉行會議,參與學校的管理及活動。
第五十四條學校定期召開家長會,舉辦家長學校,向家長報告教育教學情況,向家長宣傳教育子女的有效辦
第五十五條每個家庭都應負擔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務,配合學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學習任務。
第五十六條學校主動參與社區教育的各項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上級教育行政機關批準后實施。章程的修改由校務會提出草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報上級教育行政機
第五十八條學校依據本章程,制訂各項規章制度。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的,一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六十條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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